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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际汉威拍卖有限公司
拍卖规则
参加网上拍卖会条件

深圳市中际汉威拍卖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拍卖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深圳经济特区财产拍卖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章程,并参照国际通行惯例及境内实际情况制定。本公司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价高者得的原则,接受国家行政机关、人民法院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委托,对委托人所有或者依法可以处分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进行公开拍卖。为方便竞买人竞买,现就有关拍卖规则告知如下:

 一、竞买人资格
1、境内竞买人:个人竞买须持本人身份证原件,企业法人竞买须持有效营业执照、法人证明书、委托书及本人身份证。委托他人竞买除应出示上述文件外,还需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与拍卖标的相适应的银行资信证明(说明不需要的除外)
2、境外竞买人:须持境外公司之政府注册文件、银行资信证明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3、竞买专营、专卖物品者:须持有该项物品专营、专卖许可证。

 二、拍卖公告:本公司在拍卖会之日七日前通过报纸或者其他的新闻媒介发布《拍卖公告》。

三、看样看货(展示)
1、本公司依国际惯例,按照拍卖标的现状进行拍卖,对拍卖物的真伪或者品质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竞买人应在本公司公告的时间、地点索取拍卖物资料并看货看样,仔细审视其质量。
2、竞买人查看标的,由本公司安排竞买人进行实地考察,竞买人应维护现场的秩序,听从现场工作人员的指挥。 
3、本公司原则上不外借拍卖物品。若理由充足,经总经理同意后,缴付押金方可外借。借出物品须在三日内归还,不得损毁,押金不退还并承担赔偿责任。
4、按规定竞买人有权要求查验拍卖标的的现状、查阅有关拍卖资料。竞买人应价或出价,均视为已行使前款权利并认可拍卖标的现状.竞买人自行决定竞买行为,并承担责任。本公司工作人员的介绍和评价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对拍卖物质质量的任何保证。

四、办理竞买手续:竞买人可以在本公司发布的《拍卖公告》规定的时间内持上述资格文件到本公司申请办理竞买手续。经本公司确认竞买资格后,留下文件登记备案(限当期有效),同时缴纳拍卖保证金。

五、拍卖资料:本公司提供的当期拍卖会资料。

六、拍卖方式
1、估低价拍卖,即拍卖师宣布每一项拍卖(编号)标的的起拍价,竞买人举号牌应价,以最高应价落槌成交。
2、估高价拍卖,即拍卖师宣布拍卖标的的起拍价,在无人应价时,拍卖师逐次降低报价,以首次应价落槌成交,若首次应价者为二人以上时,拍卖师以该应价为开叫价,依前款(1)规定拍卖成交(限为同时应价者间进行拍卖)。
3、无估价拍卖,即拍卖师不宣布拍卖标的的起拍价,竞买人直接叫价落槌成交。

七、拍卖程序
1、参加竞买,须于拍卖会前一日下午4:30分前交付保证金(以银行到账为准)并携带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  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经办人身份证办理竞买手续。保证金金额按不同的标的来区分,保证金若支付支票或汇票须在拍卖会前一日到我公司帐号为准,付现金的可于拍卖会前当日缴付。每一号牌只能竞买一个标的,当一标的竞买成功后,该号牌即自动失效,由本公司工作人员即时收回。
2、拍卖当日,竞买人应提前30分钟抵达拍卖会场,凭“拍卖保证金收据”领取“竞买号牌”和拍卖会资料(清单及简介)。未成交者在拍卖会结束后,交回“竞买号牌”后退回保证金;成交者,保证金作为定金或转为成交价款。
3、拍卖开始,拍卖师先宣布拍卖会注意事项,然后按当期拍卖资料进行拍卖(拍卖方式按第七条)。
4、拍卖师报出起拍价,若连报三声无人应价,作无成交处理。
5、拍卖师报出起拍价有应价的,竞买人若应价,可举号牌或口头报出高于拍卖师的报价。竞买人一经应价,不得反悔。但有更高的应价时,上一应价自然失效。竞买人可以根据拍卖师报价举牌应价,也可自行口头报价同时举号牌。拍卖师在竞买人应价基础上再报价,经三声报价无人应价时,落槌以最高应价成交,该应价的竞买人即成为买受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须当场签署“拍卖成交凭证”。 凭“拍卖成交凭证”与本公司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并缴付款项,退回竞买号牌。买受人反悔,拒签“成交凭证”的,保证金则作为定金或货款交本行,并于期限内付清全款。   
注:《关于拍卖成交确认书》:如拍卖标的委托人为人民法院,则《拍卖成交确认书》的签署仅确认成交价格,确认成交与否应由人民法院裁定书确认为准 。

八、拍卖价格及佣金: 
1、起拍价:即拍卖会上由拍卖师报出的第一个价格。本公司负责印制报价单(或标的清单、简介)在拍卖会开始前发放,竞买人须预先估价,准备好自己所能承受的最高价参加竞投。 
2、保留价:亦称“底价”,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未到达保留价时,拍卖不成交。 
3、成交价:即拍卖会上经拍卖师落槌确认的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或出价。 
4、佣金:按报价单中标明的佣金率乘以成交价计收。 
鉴于拍卖是“价高者得”的交易方式,所以一经成交即具有法律效力,不得反悔,并应按照约定支付拍卖标的的价款。否则,须承担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有关规定“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应承担违约责任,买受人应当支付本次拍卖中本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 

九、结算
1、1、买受人应向本公司缴付佣金(佣金=拍卖成交×佣金率),拍卖成交为拍卖会该标的物的落槌价,佣金率按当期拍卖清单中标明的佣金率为准。佣金应和价款同时交清。
2、根据省国税局粤国税发(1994)034号文通知,除财政局委托拍卖的物品外,动产标的拍卖成交后,由拍卖公司代国家税务局征收拍卖成交价×4%的增值税。
3、凡已注明其他须缴费用的另行缴付。
4、买受人缴付的保证金自成交之日自动转为定金,自拍卖成交日计起,买受人须在成交确认书约定的时间内付清全部款项及佣金。逾期未缴付或未缴足上述价款的,本公司每日按所欠货款的千分之五计收滞纳金,并有权视为买受人违约。

 十、标的物的移交
1、动产提货:
1)买受人以现金交齐货款或以汇票形式交齐货款到本公司帐户后,即可办理提货。
2)买受人缴清全部货款后,一般自拍卖成交当日起计十日内提清全部物品,另有约定的除外。逾期提货者,本公司第十一天起每日按成交价的千分之五计收代保管费,直至提走货物为止。
3)买受人提货时,须当场清点验收。若发现成交拍卖物的数量与拍卖资料(评估清单)或拍卖成交确认书有出入,须当场向本公司提出。物品一经出仓库概不受理。
2、不动产接收:
1)买受人竞得不动产,并按规定缴清全额款项及佣金后,由委托单位、拍卖人、买受人(或施工单位)共同前往标的现场进行移交。
2)房产在拍卖前所属费用(水、电、管理费等),买受人须在拍卖成交十日内向本公司申报,如不申报费用自付。
3)需办理过户手续的不动产,买受人按照约定付清拍卖价款后凭持委托人提供的相关文件以及拍卖人提供的成交确认书等文件到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 办理相关手续。本公司协助办理,除有特别约定的外,过户及户费用由买受人自理。
4)如拍卖标的属停工(烂尾)项目,后续工程需向有关主管部门办理报批手续,委托人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协助办理。

十一、违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买受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原买受人缴纳的保证金不退。本公司征得委托人同意后,将拍卖标的再行拍卖。拍卖标的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

十二、放行
凡需运出深圳经济特区以外的拍卖物品,可凭“深圳市缉私,罚没物资放行意见书”或“民事裁定书”及本公司“成交确认书”及“标的放行通知”、“拍卖发票”作为运出特区之用。